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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去年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2.1万件
发布时间:2020-01-15  来源:羊城晚报


  湛江一名男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在法院、检察院、渔政、农业等部门监督下,共同将30余万尾鱼虾放归大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无论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还是“五大发展理念”,都强调统筹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过去一年,广东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赛道上均跑出好成绩:地区生产总值连续位居全国第一的同时,环境空气质量继续领跑先行,六项污染物指标全面达标,全省PM2.5浓度达到27微克/立方米,首次实现全区域达标;水环境质量实现突破性进展,重点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广东不断“美颜”的背后,离不开一道道司法“防护剂”所起的“化学反应”。从严打击、修复生态、联动保护……2019年,广东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2.1万件,同比上升10.6%,其中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8件。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动绿色发展,为促进美丽广东建设、服务广东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绿色动能。

  “亮剑”环境污染,为生态文明提供司法保障

  2019年7月31日,一宗因生态环境受损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广东高院二审落判,巨额赔偿数额警醒世人——

  该案中,广东天某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天某公司”)与假冒“广州绿某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简称“绿某公司”)的熊某林签订协议,约定由熊某林限期清理天某公司煤气站内的焦油池、酚水池、水煤浆及清运池内的所有废渣,天某公司需支付清理费用17万元,且天某公司煤气站内的焦油归熊某林所有。之后,熊某林与植某东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熊某林将天某公司的清池工程事宜转让给植某东,植某东再与肖某安签订协议,约定由肖某安负责清理酚水。天某公司后按协议约定支付了17万元清理费用。植某东等3人于2016年1月进入天某公司内进行煤气站清池工作,从天某公司运出酚水,并在未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清远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某公司、熊某林等人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5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诉求。天某公司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天某公司及熊某林等5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26万余元。

  “数人侵权是环境侵权类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案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交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将危险废物或其他污染物交付给行为人储存、运输、处置会发生污染环境的后果,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交付造成环境污染,被侵权人请求交付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的处理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对处理相似类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广东高院二审经办法官强弘说。

  面对环境污染,广东法院频频“亮剑”。2019年6月,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在全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时发现,即时申请,最快48小时内就可通过禁令制止,有效破解环境诉讼案件与环境执法领域面临的“时间空当期”问题。

  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践行生态优先理念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广东作为经济总量连续位居全国首位的省份,在转型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生态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挑战。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介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要求我们践行生态优先理念,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通过审判活动引导和促进不合理产业结构、资源利用方式等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

  据介绍,近三年全省法院审理的资源类案件占环境资源类案件总数的95.6%,环境类案件占4.4%,有八成以上的案件发生在珠三角地区。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环境损害鉴定、因果关系认定、修复责任落实等均面临新的挑战,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增加。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2019年,广东法院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联络人制度,指导各级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团队建设。

  “我们要求全省中级、基层法院必须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在此基础上,鼓励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谭玲说,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的更高要求,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流域协调治理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完善专家库功能,更广泛地将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引入诉讼,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助推环境修复从被动向主动转变。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19年,广东高院专门下发通知,从环境权益和数人侵权责任、关联性和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公文书证和专家意见、生态环境修复四个方面,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同时,研究确定全省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以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能范围,围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要求,指导各级法院持续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力度。对新型、疑难、社会影响面大的环境资源类重点案件全程跟踪、加强业务指导。此外,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规则及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等问题,用司法裁判助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注重分类施策落实保护优先,服务“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

  据统计,广东环境资源类案件在案由分布上呈现明显的地方特色:粤北地区山林资源丰富,韶关、清远等地法院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数量在当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占比极高,清远占比70.9%,韶关占比68%;粤西、粤东的茂名、梅州、河源等地矿产资源丰富,探矿权、采矿权纠纷类案件数量居于全省法院前列;珠三角地区是广东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广东目前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涉珠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占比超过80%。

  而这一特点,与广东省委提出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具有高重合度。

  为此,广东高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注重分类施策,根据“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以及全省河流、山川走势和地域分布情况,专门下发通知,于2020年1月1日起对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集中管辖中级法院及管辖区域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清远市等6个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作为广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集中管辖法院。

  “集中管辖调整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服务国家战略和广东生态环境保护大局的需要,更是符合广东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的需求。”谭玲说,调整后的集中管辖布局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对于推动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与此同时,广东高院落实保护优先原则,明确坚持注重预防原则,指导省内各级法院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在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通过审判服务“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

  全省法院在奏好司法审判“独奏曲”的同时,还唱响协调联动的“大合唱”:加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大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继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账户设立事宜;加强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健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制度,逐步破解制约环境资源审判的瓶颈问题;通过立法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广东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以司法审判促进美丽广东建设,服务广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