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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九十年:历史发展中赓续前行
何勤华 张顺
发布时间:2021-11-25  来源:检察日报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首人民检察制度九十年的历史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吸取过去的建设经验,传承优秀检察文化、弘扬人民检察精神,在实干中浇筑制度建设的坚实基础,在创新中拓宽未来发展的康庄大道,为推进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诞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法制实践过程中。九十年来,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人民检察制度在艰难中探索,在奋进中辉煌,葳蕤蓬勃、赓续绵延,有力地巩固了人民政权,推进了法治发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开辟了保障人民权益的新境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首人民检察制度九十年的历史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吸取过去的建设经验,传承优秀检察文化、弘扬人民检察精神,在实干中浇筑制度建设的坚实基础,在创新中拓宽未来发展的康庄大道,为推进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九十年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检察工作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九十年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吸收了前苏联与西方检察制度的优秀法制建设经验,更融汇了中国独有的革命根据地的优良法制传统。回顾九十年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可分为五个阶段。一是1931年至1937年红色革命根据地时期。1931年7月,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法庭中设置的“国家公诉员”一职,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出现的专职检察人员。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正式成立,并于同时建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制度的诞生。二是1937年至1949年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独立行使检察职权。1946年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各分区设高等检察分处,各县(市)设检察处,首次确立了审检并立体制,标志着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开始走向成熟,也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开始向独立体系迈进。三是1949年至196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宣布成立,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开始办公。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署”被正式改为“检察院”,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由此正式形成,人民检察制度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四是1966年至1978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文化大革命”爆发使得包括人民检察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了空前的劫难,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修正通过了第二部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正式撤销。五是1978年至2021年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成为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会议吹响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号角,检察机关重新得以恢复,人民检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发展的道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基础。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法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获得空前的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近年来,检察机关锲而不舍抓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同时,积极推进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形成“四大检察”整体布局,提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更新理念,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努力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检察力量。

  九十年人民检察制度创新发展实践

  九十年来,人民检察制度在巩固政权、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制度以鲜明的政治性与严格的法律性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应尽的各项职能,检察制度发展史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

  自觉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九十年以来最重要的成果与经验。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所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检察机关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为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自觉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体而言,在新时代自觉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坚决贯彻好党中央以全会形式专门研究部署下的法治建设重大举措,做好党中央以中央工作会议的形式专题研究决定的法治建设重要工作,全力解决党中央研究审议的法治建设重大问题,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专门研究决定的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具体检察工作,如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以及相关制度机制改革等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检察工作的根基在于人民、力量源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事实上,自人民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就始终坚守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土地革命时期,检察机关对于贪污腐化分子严惩不贷,以保护工农利益,为此专门设有群众控告箱,接受工农劳苦群众的控告,凡发现边区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贪污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都有权提出控告;抗日战争时期,检察机关积极镇压汉奸反动派,保护人民利益,保卫抗日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积极维护解放区生产生活秩序,努力巩固新生政权。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等活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努力做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全党要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觉践行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面对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带来的新挑战,检察机关秉持惩恶扬善的优良作风,在深入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突出惩治危害人民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注重统筹维护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动服务于疫情防控大局,积极推进人民检察事业大发展。

  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这一宪法上的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担负起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在不同历史时期,检察机关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心怀“国之大者”,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人民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检察机关努力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最高检党组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比如“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能动司法检察”等,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指引,为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大局指明了方向。

  以检察理论体系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和完善。理论是制度的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权力制约监督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为基础,从中国革命、中国建设和中国改革的实际需求出发,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基本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一制度以及如何发展完善这一制度的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检察制度发展史理论、检察制度原理、检察机关组织结构理论、检察权理论、检察活动理论、检察管理理论等。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伟大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具有全方位的指导意义,也是我国检察机关运作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根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检察理论体系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之中,引领、指导和把握检察制度各个方面的工作,贯彻“服务检察工作,加强前瞻研究”方针,积极创新、与时俱进、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光辉前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新时代中国检察制度赓续前行

  抚今追昔,回首人民检察制度九十年的发展历程,历史和现实启示我们,人民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地完善检察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回望人民检察事业走过的光辉历程,我们看到,人民检察制度诞生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而今,面对新时代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人民检察制度改革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检察制度发展要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紧密配合。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背景下,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不断破除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同时,根据党的十九大对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总体部署,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使检察制度改革真正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推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第二,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号召下,检察机关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与国家发展利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依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文件,积极参与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案件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涉外法治事务合作与腐败犯罪全球治理,加强国际追逃追赃,促进全球事务处理的法治化。

  第三,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处理问题。努力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能力,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增进司法民主。要加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增强社会参与,强化检务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检察司法公信力,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在办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中,着重注意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及时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行为,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立检为公、司法为民,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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