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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在朋友圈推广 被判违反带货合同
宋霞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为完成约定的带货量,主播未经允许在朋友圈、微信群等范围内发布广告,吸引客户购买指定商品。产品方认为这种用“私域流量”进行推广的行为属于违约。11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通过引入“私域流量”达成销售目标被判违约的案件。据悉,这是北京首例涉“私域流量”案件。

  直播合作

  认为主播“刷单” 产品方提起违约之诉

  2020年7月,创品公司与雷火公司签署《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雷火公司在抖音平台为创品公司某直播课程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具体方式为7月16日至8月31日间,由主播在指定平台直播过程中,植入商品链接。合同签订后,创品公司先支付60%的合同款679800元,若雷火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23000单销售额,创品公司则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雷火公司支付剩余直播带货服务费。

  双方同时约定,如雷火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恶意刷单,或在除抖音以外的其他渠道进行推广,创品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服务费,如已支付,雷火公司应当退还相应数额,并按照该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直播合作协议》签订后,创品公司于7月16日、17日分两次向雷火公司汇款679800元,雷火公司旗下主播分别于8月14日至17日进行了4场直播,并在直播中插入了商品链接。

  随后,创品公司和雷火公司因为刷单等问题产生争议。创品公司发现,雷火公司旗下主播为完成约定的带货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发布广告,发动私域流量用户购买指定商品。创品公司认为雷火擅自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的行为属于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雷火公司退还已支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环节

  争议焦点是“私域流量”推广行为

  庭审中,创品公司主张,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中的用户往往对主播个人具有较高黏性,通过主播的粉丝群引入客户流量,实际上是利用了粉丝对于主播个人的信任,很难转化为产品的忠实客户,不能真正实现吸引有效客户的合同目的。且雷火公司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前并未征得创品公司同意,此行为应属违约。

  雷火公司则主张,不论是通过直播还是引入私域流量完成的订单,成交订单都发生在抖音平台,并未违反双方此前的约定。且在销售量相同的情况下,公域流量推广与私域流量推广并不存在实质差异,均可实现宣传推广目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私域流量汇集的是以主播为核心的客户群体,客户一般与主播存在亲属关系、好友关系、偶像与粉丝等关系,客户相对稳定,客户黏性和忠诚度较高,获客成本较低;公域流量汇集的是不特定客户,客户稳定性和忠诚度相对较差,但是潜在客户覆盖面更广,获客成本相对较高。从整体上看,二者在客户类型、数量、稳定性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推广效果不完全相同,推广价格亦不相同。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公域流量方式进行推广,是当事人充分考虑公域流量和私域流量间差异后所作的商业安排,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以公域流量的价格委托被告旗下主播作商品推广,而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所使用的私域流量不易转化为原告的流量,亦不利于原告开发更多潜在的公域流量客户,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院判决

  主播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最终,朝阳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雷火公司向原告创品公司返还合同款13万余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据悉,此案系北京市首例涉及“私域流量”的案件。主审法官程立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私域流量”及“公域流量”两个概念是随着互联网经济、流量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概念,对于私域流量与公域流量的区别,因尚无权威的定义,法院难以给出准确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对比。

  法院结合此案件实际情况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对所涉具体公域流量即抖音直播平台和具体私域流量即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的区别进行了论述。主审法官同时提醒大家,私域流量和公域流量各有特点且区别明显,互联网公司或个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应对使用何种公域流量、是否可以使用私域流量进行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文/本报记者 宋霞

  统筹/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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