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同事、朋友相约一起玩密室逃脱游戏,游戏过程中被撞受伤,起诉游戏经营者要求赔偿。日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刘某自担30%的责任,游戏经营者担责70%。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同事、朋友共计13人前往重庆某密室参与主题游戏,共计支付服务费2376元。在参加主题游戏项目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所扮演的恐怖角色打开房门径直朝房内倒下,玩家受到惊吓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其间,有人四处躲避,有人从房间内逃出,之后刘某被发现受伤倒地。事件发生后,游戏经营者立即安排员工与刘某的同行人员一起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刘某将游戏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刘某认为,自己在游戏过程中被工作人员撞倒受伤,游戏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游戏经营者认为,该主题游戏本身具有一定的惊吓性,事先已告知刘某游戏的入场规则、退场规则及玩家安全等注意事项,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当时在场的主要为刘某的同行人员且场面混乱,刘某受伤的真实原因情况不明。且刘某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容易导致自身骨折,不适宜参与本类游戏活动,刘某未告知上述情况,本人存在严重过错,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经营者在提供密室逃脱游戏服务过程中,应当合理设计游戏情节以及在游戏场所设置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原告购票进入被告经营的场所参加密室逃脱游戏,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服务及必要的安全保障。被告安排工作人员扮演恐怖角色,未充分考虑到房间内人数众多且空间狭窄时,工作人员突然打开房门倒向人群可能撞伤玩家,或者造成玩家恐慌逃跑,躲避时容易发生踩踏事故,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选择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应当对密室逃脱游戏及特点有一定认识,也应当能够预见到在游戏过程中可能会遭遇惊险场面。同时,原告在游戏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却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原告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但原告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原告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受伤,被告的侵权责任不因原告的特殊体质而减轻。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承担事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决游戏经营者赔偿刘某10.8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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